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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一年有上千人因骂人“不要脸”、“神经病”、“白目(指说话不留心眼)”而吃上官司。国民党“立委”李贵敏27日表示,有些民众指别人“你很白目”,或一开口就习惯讲脏话,并没有侮辱别人的意思,却动辄挨告被判拘役或罚金,建议将“公然侮辱罪”除罪化(非刑事化)。当局“法务部常务次长”陈明堂表示,“刑法”研修小组会研议看看。
有些是脏话口头禅
台湾“妨害名誉罪”主要有两罪:公然侮辱罪和诽谤罪。李贵敏举例,每到选举就有人会攻击对手“爱钱”、“追女人”,或暗指对方贪污,言词有不法意图、足以毁损他人名誉,就会构成“诽谤罪”;但有时民众在盛怒之下,一句“神经病”脱口而出,或讲话不时会有脏话口头禅,这种案例动不动就会触犯“公然侮辱罪”,不合理,建议“修法”。
李贵敏表示,“刑法”设有“公然侮辱罪”,导致民众动不动就兴讼,浪费司法资源,应改循民事赔偿途径即可。根据统计,妨害名誉案件量2001年有571件,但到了2009年,妨害名誉案件量破千件,共有1045件;今年截至10月底,已经有高达1324件,显示近几年妨害名誉案件量激增。
台各地判罚也不一
另外,“公然侮辱罪”案件还有判决不一的问题。李贵敏整理判例指出,有民众“骂娘”,在台北地院被判拘役45日、在台东地院被判拘役20日;骂人“神经病”则从判拘役30日、罚金4000元(新台币,下同)到无罪都有;而骂人“疯子”在台北地院被判罚金4000元、在板桥地院被判无罪。李贵敏建议,“司法院”可针对“公然侮辱罪”做量刑统计,否则判决差距太大。
“法务部检察司”主任检察官简美慧表示,“公然侮辱罪”意在确保个人名誉不受损。法官、检察官会全盘考量当事人的教育程度、生活背景、用语习惯有没有侮辱犯意,综合判断是否触犯“公然侮辱罪”。未来“刑法”研修小组将开会讨论,“公然侮辱罪”要件是否更明确化,甚至除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