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据新华社电 中新
昨日,最高法、最高检对外发布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联合制定的共13条的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二十万以上应认定“情节严重”
司法解释明确,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解释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对于何谓“谋取不正当利益”,司法解释认为,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多次行贿累计处罚
司法解释规定,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同时,司法解释对从轻、减轻处罚也作出了规定,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如何处理,司法解释明确,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