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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4 2013年1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省新规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
维修资金由业委会管理

 

N见习记者 徐丰

本报讯商品住宅专项维修将有具体管理办法。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进一步具体规范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通知》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同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规范交存建立监管机制

《通知》指出,目前,仍有一些县(市)尚未开展维修资金交存工作,个别设区市仍未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各地应严格执行《办法》的规定,全面落实新建商品住宅建立维修资金制度。新建商品住宅首期维修资金标准将按各地根据所在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合理确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根据当地工程造价变化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各地应当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维修资金监管机制。各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指导和监督,并加强对所辖县(市)开展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的督促指导。

维修资金将设专户代管

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负责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维修资金,并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同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并以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完善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核与划转,加强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审计监督,要抓紧清理追缴开发建设单位欠缴、违规使用等突出问题。

各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维修资金统计工作,按要求填报《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计表》,于每季度后的首月10日前报送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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