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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昨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交所称,《指引》综合考虑了沪市上市公司近三年现金分红的实际情况,将30%和50%分别作为平均分红水平和高分红水平的衡量基准。在此基础上,规定了相应的约束性措施和鼓励性措施。
上交所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相关事项。
对于现金分红政策不合理、决策程序不合规,或现金分红方案不利于中小股东的上市公司,鼓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按规定程序提出临时提案;鼓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出切实体现中小股东利益的现金分红方案或政策。
在鼓励措施方面,上市公司当年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不低于50%,且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之比,不低于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同时通过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上交所将在公司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情形时,给予“绿色通道”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