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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民政局长等6人停职
“集体研究”也追责 迟报瞒报加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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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3年1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集体研究”也追责 迟报瞒报加重罚
两高明确量刑标准,要求严惩渎职犯罪,致1死即定罪
 

N新华 中新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8日对公众发布,释放出从严惩处渎职犯罪的信号。最高法院当天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解释》有关情况。

渎职犯罪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解释》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当前一些地方在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掌握方面往往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做法,甚至出现重罪按轻罪处理、轻罪按无罪处理的现象,亟需通过《解释》予以纠正。

以往,对于多人特别是上下级共同实施的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或者以经集体研究为托辞推诿责任,实践当中有的只追究了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抓小放大”现象被广为诟病。

《解释》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解释》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可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8日公布,2012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共审理渎职犯罪案件4928件,生效判决人数4426人。

解读

《解释》首次明确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食品药品领域渎职从严处

《解释》强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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