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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价格有争议闽明确调解办法

 

本报讯 日常生活中,价格争议屡见不鲜。今后,如果当事双方出现了符合条件的价格争议,可直接向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省物价局表示这种行政调解的方式周期短、成本低、程序简便。日前,省政府出台《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明确了争议调解的具体流程。

符合四个条件方能启动争议调解程序,即:当事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范围。

按照规定,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

(本报记者 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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