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邱也栩
本报讯半年前,福州晋安世纪东方小区换了物业,半年后,福州百达物业公司却迟迟没有“转正”。
部分小区业主称,其管理方式粗暴,当时选聘百达物业完全是业委会的意见,不符合“双过半”要求。按《物业管理条例》,选聘和解聘物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选聘程序不合法
业主林先生说,2012年6月,原物业景盛物业合同期满退出,业委会筹备小组临时聘请了百达物业进驻负责日常管理。11月初,业委会选举工作结束,百达物业的试用期也满,双方准备签订正式的工作合同。
然而,业主的反对意见不断。部分业主反映,新物业管理方式过于粗暴。林先生说,“短短几个月的试用期中,业主和物业保安发生多次冲突,有时甚至拳脚相向。”
同时,业委会聘用百达物业的程序也受到质疑。“开会的时候就所谓的梯位代表出席,相当多的梯位代表也不同意,完全是业委会少数人决定的。”林先生称,按照有关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必须过半的业主同意。
业委会:组织工作难做
小区的业委会主任陈秦明表示,当时百达物业进驻, 是小区的48个梯位代表请进来的。当时有三个物业备选,最终百达物业在投票中胜出。
试用期满后,业委会准备与其签订正式合同,但几次通知召开业主大会,来的人都寥寥无几。陈秦明认为,梯位代表本身就是每一梯间的业主签名认可的,基本上也可以代表业主的意见。而过半的梯位代表是同意签订合同的。
百达物业的黄主管也认为,物业的进驻是梯位代表选择的,他们就代表了全体业主的意见。
黄主管承认,确实有保安劝说业主未果起冲突的事情,但很少。
对此,记者咨询了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卓文彬律师,他称,根据国务院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是硬条件,必须要双过半,达到基本的比例,物业的选聘和解聘才是符合规定的,业委会(或梯位代表)不能以人数难以召集为理由私自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