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栏目主持 陈锟
12月5日,家住福州丞相路凤舞家园二号楼的陈女士发现电动车停在楼下被偷,要求物业赔偿,物业以陈女士没把车停在指定点为由拒绝了。近日,陈女士拨打本报热线说了此事。
“物业的理由是没有放在指定停放点,可他们从没说过指定停放点是哪里。”陈女士说,二号楼、三号楼底下都有电动车停放点的标志,而物业现在说二号楼不是规定停放点,这让她很难接受。陈女士提出的赔偿方案是,给现在的电动车估价,然后用物业费抵扣,在抵扣完之前,不交物业费。“电动车是2680元买的,按照折旧估价大约是2000元。用这2000元抵扣物业费,扣完为止。”陈女士说,对于这个协商方案物业不认同,还威胁说,如果不交物业费,就停我家的水电。“我又不欠缴水电费,物业有什么权力停水电?”
凤舞家园物业处主任说,小区在三号楼划了固定的电动车停放点。每个月停车和充电费合起来一共20元。电动车愿意停在三号楼下并交钱的,物业负责任,不愿停在三号楼的,丢了就没有赔偿义务。
闽君律师事务所卓文斌律师说,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如果物业已经划定电动车停靠的区域,业主要遵守基本的物业公约,没有停放在指定停车点的物业可以拒绝赔偿,但是前提是物业要提前告知。如果没有正式通知电动车停放区域,那就是物业没有尽到责任,需要赔偿。至于陈女士提出的用物业费抵扣的方案,需要双方协商决定。但是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的物业费仍然要交。同时物业没有停水停电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