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王烽
本报讯 省经贸委昨日消息,1月10日,《福建省贯彻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出炉。意见称,新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天内,向相应备案机关备案,已发卡企业须在1月29日前补充提交包括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在内的诸多材料并完成备案。
据悉,我省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发卡企业在落实实名登记、限额发行、非现金购卡等三项制度上进行检查。按照要求,我省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都要制定本地区规模发卡企业及其他发卡企业备案流程的有关文件,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将备案程序、备案要求、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等向社会公布。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常见的百货、超市购物卡皆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根据规定,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我省也已于去年完成调查摸底。不过,多位福州商业圈人士认为,面对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现象,预付卡实名制只能解决部分问题,不能解决全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