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徐丰 通讯员 黄木其 王龙 付严
本报讯 日前,长乐市工商局金峰工商所接到消费者李女士投诉,她准备在长乐市金峰镇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豪车并已付订金3万元,商家承诺2012年12月底前提供汽车,但至投诉之日仍未提供汽车。经调解,经销商同意退还李女士所付订金3万元且一次性赔偿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