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制定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迁改方案和进行具体实施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下游生产生活用油、用气正常。这是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福建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迁改管理暂行办法》做出的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以及审批新建项目选址时,应按国家标准要求,与管道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需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按有关程序报批,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城乡规划调整,并经依法审批;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且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道设施存重大隐患,严重制约城乡发展,且新修订的城乡规划已经审批。
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迁改工作的管理。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迁改不适用该办法。(福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