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京华时报
本报讯 前日,北京市法制办发布《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明确规定,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北京市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部分机动车停驶。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对于“屡教不改”的排污企业开出了可以重复惩治的巨额罚单。规定为“多次违反本条例同一规定的,具有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可以在上一次罚款金额基础上加倍处罚,但单次罚款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草案还对“在用车区域限行”做出规定:北京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按照车辆的排放水平、使用年限或者车型,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机动车违反这一规定进入限制行驶区域的,由公安交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
草案明确北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按照空气质量改善计划,逐步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草案明确北京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暂扣排污许可证,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超过总量指标的量从下一年度排放指标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