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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单位恶意欠薪主管坐牢
最高法出台新司法解释破解讨薪难
 

N中新 新华

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22日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打击力度,解决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这一司法解释自今日起施行。

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对“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单位犯此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解读

下列情形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符合上述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至7年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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