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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奖 我省设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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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见义勇为”奖 我省设最低标准
我省首次规范表彰奖励标准,见义勇为者在子女入学、家庭住房等方面,政府部门将提供援助
 

N本报记者 赵杨 实习生 刘佳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获悉,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最新出台意见,九项措施对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及保护其权益,包括首次规范表彰奖励标准、保障家庭基本生活、提供就学升学照顾、解决家庭住房困难等内容。

我省首次规范表彰奖励标准,据介绍,此前,我省各地表彰见义勇为给予的奖励各不相同,并没有统一规定。此次规范,则将表彰奖励见义勇为的下限划出。

“这个是最低标准。”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被县级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颁发不低于5000元的奖金;被设区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享受市级劳模待遇,颁发不低于3万元的奖金;被省政府授予“省见义勇为英雄”或“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享受省级劳模待遇,颁发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根据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表现和贡献,按以下标准给予嘉奖: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7万元,三等级6万元。

规定指出,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不属于因公牺牲、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与见义勇为基金会会审后,由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协会、促进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财政部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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