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李思玲
本报讯 春节期间,会有不少市民坚守在工作岗位上。昨日,记者了解到,福州一些用人单位,存在用补休抵消加班费的现象。
昨日,记者采访了市劳动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大年三十和正月初一、初二这3天,是国家法定假日,不能用补休来抵消加班费。
春节加班两天竟没加班费
昨日,福州市民郑先生告诉记者,2008年7月开始,他就在温泉公园路世纪金源大饭店工作。2012年的大年初一和初二,他都在加班,但酒店却没有给加班费,而是安排了补休,补休的日期由酒店决定。去年8月,郑先生离职,这笔加班费一直没给他。
尽管没拿到加班费,但“每年都让我们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郑先生说,每年发年终奖的时候,酒店会让员工在一张单子上签字,确认全年的加班费都已经结清,如果不签字就不发年终奖。为了保住“饭碗”,大家只好忍气吞声。
随后,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该酒店人事行政部邱经理。邱经理说,员工加班,可以自行选择计时或计薪,如果计时,那么会将加班的时间累积起来,之后补休;如果计薪,就会支付加班费。
邱经理还说,酒店跟员工确认加班费是否结清时,有任何异议,员工都可以提出来。
劳动监察部门:法定假日不能调休
今年春节假期,从2月9日至15日,其中2月9日至11日三天,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据福州市劳动监察支队介绍,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员工在这三天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报酬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且不得安排调休。接下来4天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如果无法补休,则需要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报酬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市劳动监察支队提醒,节日期间,劳动者如发现单位不愿意支付加班工资,可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春节加班费怎么算?
根据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比如,员工月薪为3000元,日工资应为3000元除以21.75,约等于137.9元。这样算来,除夕至年初二,这三天如果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为413.7元(137.9×300%);如果是年初三至初六这后四天加班,每天至少为275.8元(137.9×200%)。如果7天全部加班,那么至少可拿到2344.3元,相当于月工资的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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