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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将由国税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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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3年1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将由国税机关征收

 

N本报记者 黄立东 通讯员 谢能雨 李颖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福州市国税局获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将不再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其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将由国税机关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缴费人本月起要到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工作。

应缴费额等于销售额×3%

文化建设事业费如何计算呢?福州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工作人员解释,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即应缴费额=销售额×3%。

这里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比如,福州的一家广告公司为某企业承揽户外广告业务,取得广告服务费7万元,而该广告公司将广告发布事宜委托另一广告公司,付给对方发布费用,并取得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5万元。则该广告公司要缴纳的文化建设事业费为:(7-5)×3%=0.06万元。

首个申报期截至1月30日

从2013年1月起,鉴于2013年1月为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第一个缴费申报期,考虑到首个申报期时间紧、业务需求变动大,为了保障纳税人权益,我省决定将2013年1月份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期限延长至1月30日。

纳税人如有政策和申报上的疑问,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或者拨打福建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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