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4版:财经综合
3上一版  下一版4
 
预付卡新规百日仍“被打折”
税务增收金融业最给力
财经小超事
新闻搜索:

3上一期 版面导航
下一篇4 2013年2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预付卡新规百日仍“被打折”
榕不少发卡商家未按规定备案,未提交保证金,购卡单位信息不全
 

N本报记者 陈蓉

本报讯 国家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施行三个月,昨日,记者跟随福州市商贸执法大队,走访福州市商超等发卡企业,发现还有不少企业未到商贸部门备案登记,没有按规定提交保证金。部分商家在登记购卡单位时,信息仍然不详细,未执行实名登记规定。

近年,预付卡发卡单位携款消失的事件不断,给消费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预付卡发卡前提交保证金并在商贸部门备案,则可以帮助消费者在商家违约后追讨损失。

发卡前先交“押金”商家跑了才有得赔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按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要在2013年2月1日前完成备案工作,接受监管。如果备案逾期,企业可能受到罚款1万元至3万元的处罚。

据市商贸执法大队初步统计,目前已经备案的企业仅20家,基本上市区大型的超市等企业已完成备案,部分企业已经进入备案流程,但仍有不少企业还未到商贸部门备案。

市商贸执法大队负责人说,近几年,消费者付款后发卡单位携款消失的事件不断见诸媒体,给消费者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加强企业备案制度,将有效地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他解释称,根据不同的企业和发卡规模,商家在发卡时必须提前交“押金”,这是消费者在商家未能履行义务后追回损失的有效途径。按照目前的规定,在商家预付卡备案发卡前,必须按照一定比例,将保证金存至银行或相关机构。不同企业的保证金比例不同,其中,餐饮住宿业是20%,集团类企业是30%,如果是品牌企业,保证金比例则在40%。

购卡实名制仍有企业糊弄

根据管理办法,个人或单位购买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应实名购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以上,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然而记者跟随执法大队走访时发现,不少发卡企业在登记购卡单位时,信息登记仍然不详,缺少购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号等信息,并且在购买额度超出限额时,采取银行转账的比较少,有的还是以个人名义刷卡或者现金多次支付为主。

市商贸执法大队负责人表示,个人以单位名义购卡,由于缺少详细的企业信息,就有可能出现冒名顶替现象,导致预付卡的去处不明,滋生腐败情况。对此,商贸部门责令未按规定登记的发卡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下一篇4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