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缪星象
本报讯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消息,2013年,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部分待遇政策。
今年起,包括血友病(成人)、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椎炎、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和帕金森病等在内的6个病种,新纳入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范围,连同原有的11个病种和治疗项目,省本级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增加到17项。
门诊特殊病种经确认登记后,参保人员符合相应病种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的医保费用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可按门诊特殊病种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2013年省本级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及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1万元提高至13万元。相应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起付标准由11万元调高至13万元,最高支付限额由24万元调高至不低于28万元,保额不低于15万元。其他医保待遇相关政策,如门诊、住院起付标准、个人分担比例、公务员危重病目录外医疗费用补助等则维持2012年水平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