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徐丰 通讯员 林崇 付严
本报讯 日前,长乐的林先生在某超市促销货架上购买了一瓶洗衣液,回去后发现小票上的结算价格是48元,与该商品的促销标签上的价格32元不符。他前往超市要求退还差价遭拒,便拨打12315寻求工商帮助。
超市负责人称,消费者所购买的洗衣液与促销的洗衣液条形码不一致,不是同一款产品,消费者应自行辨别,并对消费者是否是从促销货架上购买的洗衣液表示怀疑。消费者称,洗衣液的品名以及包装与促销款几乎一致,一般人不会特意查看条形码。
调解人员现场对比发现,两款洗衣液的品名和外包装确实十分类似,超市当日销售数据也显示,林先生购买的洗衣液当日仅售出一瓶,监控录像确认这瓶洗衣液是从促销货架上拿的,应该是超市员工误放在促销货架上,应按促销价销售。最后,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超市同意该洗衣液退货,并赠送消费者两箱牛奶表示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