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22日裁定,原台湾当局领导人陈水扁及妻子吴淑珍因多项罪名成立,各应执行20年有期徒刑,并分别科罚金2.5亿元(新台币,下同)及2亿元。
陈水扁因“龙潭购地案”“陈敏薰买官案”“二次金改向元大马家收贿”等案,陆续被判刑定谳。吴淑珍则因“龙潭购地收贿及洗钱案”“陈敏薰买官案”及“南港展览馆图利案”“公务费案教唆伪证案”“二次金改”等案,也陆续被判刑定谳。
依据岛内有关规定,因陈水扁与吴淑珍已判罚及其余仍在审理中的案件,犯罪时间都在2005年岛内有关法规修正前,因此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后,最长就是执行20年。这意味着两人除非被判处无期徒刑,否则不论刑罚轻重,法定执行刑期最多就是20年。
据了解,陈水扁于2008年11月11日被台检方特侦组约谈后,次日被声押获准。因其羁押时间都可折抵刑期,因此迄今已服刑4年多。而吴淑珍因身体状况不佳,迄今仍未执行发监。 (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