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北京晨报
本报讯 日前,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实行电视纪录片题材公告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象包括广播影视局、电视台、电视制作公司,这就意味着电视纪录片将要像电视剧拍摄需备案公示一样,需先通过广电总局的报送公告程序后才可拍摄,并在电视上播出。
《通知》表示,近年来,我国电视纪录片创作生产日趋活跃,产量质量不断提高,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对纪录片进行报备,是为了避免产生题材撞车、资源浪费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