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南都
本报讯 前日,香港正式在宪报刊登《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建议规定除非获特区政府工业贸易署署长发出许可证,否则禁止从香港输出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规例2月27日交立法会,3月1日生效。任何人若违反有关规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两年。
港府发言人前天表示,近期配方粉供应链失效的情况与水货客的活动有很大关系,水货客庞大的需求往往引致香港母亲严重缺乏某些牌子的配方粉,因此修订规例旨在打击从事水货活动的人士。
与此同时,考虑到离境人士可能有自用需要,港府建议每名16岁或以上人士,可携带净重不超过1.8公斤的配方奶粉离境。目前市场上最大的罐装配方粉一般净重0.9公斤,因此根据修订规例,每人可带两罐配方粉离境。
加入年龄限制是防止儿童被利用携带配方粉进行水货活动。港府发言人指出,1.8公斤的建议豁免只适用于在每24小时计的首次离境人士。据悉,修订规例将于2月27日提交香港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将于2013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