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P04版:莆田新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卫校女生身亡宿舍楼下
没向银行借钱竟被判还款
肿瘤转恶性丈夫不敢说
新闻搜索:

3上一期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3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没向银行借钱竟被判还款
莆田一女子如此遭遇;原来,贷款合同上的签名、指印不是她本人的
 

N本报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章一清

本报讯 由于购房贷款需要,莆田的张女士向银行查询自己的信用信息,却被告知因贷款未还存在信用污点,无法申请贷款。

张女士说,在获悉自己存在信用污点一事后,她十分吃惊。经过多方了解后得知,原来,几年前,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以其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归还3.8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为此,银行提供了《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张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然而,张女士说,自己当时并不知情,因而也根本无法应诉。

情急之下,张女士找到了检察机关。城厢区检察院经过审查发现,一审法院依据莆田农商行起诉时提供的张女士住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因为无人签收,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就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张女士不知该诉讼而没有应诉,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检察机关在组织鉴定后还发现,一审法院据以定案的证据《保证借款合同》上“张××”签名处的指印并不是张女士本人所按。

据此,检察机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

日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指令城厢区法院再审。

 
3上一篇  下一篇4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