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张志宏 包华 文/图
本报讯 买房子原本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然而,福州的林先生在交了定金和首付款后,怀疑购房合同存在“霸王条款”,想要修改条款却遭拒。
昨日下午,在福州一楼盘售楼部,林先生告诉记者,他已经连续好多天和售楼部人员理论,但至今没有结果。根据他们签订的“认购协议”,在3月5日前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他的定金5万元将打水漂,昨日已经超过了最后期限。
购房者:交房不符约定只赔1000元
林先生说,2月26日交了5万元定金,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并在几天后交了51万元的首付款。
然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林先生发现合同第八条约定,开发商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条件,买受人同意接收,出卖人支付买受人1000元。林先生说,其他格式的购房合同中,支付买受人的金额为空,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在规定的日期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买房人是可以和开发商协商,再确定赔偿的方式和数额,“这个合同注明只赔1000元,单方对解决方式做了约定。”
林先生对合同不满,他要求售楼人员修改购房合同的条款,但遭到拒绝。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他决定放弃买房。在要求售楼人员退还定金和首付款时,售楼人员却表示,退房可以,定金不能退。
售楼部:已超时限定金不能退
在售楼部现场,记者找到了开发商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拓展部经理江先生说,林先生对合同条款理解有误,所争议的条款其实指的并不是合同中约定的一些配套,而是指通过消防验收和单体验收的条件,对于逾期交房,合同中也明确了违约责任。
江先生表示,约定赔偿1000元其实是一种形式,该楼盘总体规划5000多户,如果每户要赔偿1000元,5000多户就是500多万,他们是不会故意不建这些配套设施的。
对于扣下定金一事,江先生表示,由于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因此只能按照之前签订的“认购协议”进行处理,购房者林先生由于自己的原因取消合同,并且已经超过了约定的最后时限,因此按照协议的约定,定金不能退还。
律师:合同若不公平可退还定金
就林先生的遭遇,记者联系了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根据记者的描述,蒋双灌律师认为,签订主合同时,买卖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应遵守公平原则自愿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如果在“认购协议”的合同中强迫买受人接受明显不利或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导致买卖双方最终不能签订主合同的,已经支付定金的买受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受定金方,要求返还对方定金和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