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江愈海
本报讯 福州一对夫妻买房,男方没跟妻子商量,就把房产证做到自己母亲名下。过了几年,夫妻离婚,儿媳要求婆婆把房子归还。近日,福州中院二审此案。
夫妻买房房主却是婆婆
郭先生与陈女士是夫妻。2003年,两人用共同财产购买了38.5万元的农村集资房。后来,郭先生未与妻子商量,将该房屋登记在其母朱依姆名下。陈女士很气愤,要求已经定居加拿大的婆婆回来,把这事做清楚。2008年朱依姆回国探亲,并写下证明,该房屋是由儿子郭先生与儿媳陈女士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只是将房屋暂时登记在她名下。
2011年,陈女士因与郭先生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向婆婆讨要房子。但婆婆却改口称,房子是她买的,暂时交给儿子居住。
经马尾法院调查,这笔购房款中,至少有31.5万余元是从郭先生的银行账户中取出,结合朱依姆2008年签下的证明,确认房屋所有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近日,福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房产证登记最好谁出钱谁署名
马尾法院的法官提醒说,此种房屋所有权纠纷的产生,是由于相关当事人没有及时到房管部门对错误的房屋产权登记进行更正。在房屋所有权署名这个问题上,民众应坚持“谁出资、谁署名”原则,明晰房屋产权归属。同时,应保留好与购买房屋有关的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资料,以防将来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