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百慧
备受关注的“汽车三包”将于10月1日正式出台,三包政策中对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修理者三方的义务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当然也在更大程度上对车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6个多月后即将实施的“汽车三包”,行业内存在哪些不同的声音?消费者有着哪些期许?车企有着怎样的态度?经销商有着什么样的担忧?对于种种质疑和态度,权威专家又是如何分析的?
本期《汽车HOT话题》,汽车行业权威专家饶达、汽车行业主流品牌东风日产、福州某汽车4S总经理和普通汽车消费者各抒己见,从不同的视角看“汽车三包”。
专家观点
“汽车三包和汽车投诉是两码事”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会长 饶达
许多消费者认为,“汽车三包”应该明确规定并建立第三方鉴定机构,来鉴定汽车三包的问题。实际上,“汽车三包”和“汽车投诉”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汽车三包的出台,是对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义务以及“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等作出比较详尽的规定。说白了,就是汽车出现问题时,让消费者有法可依。而建立第三方鉴定机构,应该是相关部门下一步的工作计划,非汽车三包所能为,一个政策没法解决那么多问题的。
此次“汽车三包”的内容是质检总局付出了极大努力的成果。例如,“汽车三包”规定,车辆的保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这条规定,至少可使国内不满3年的5000多万辆新车的质保期自动延长为3年。这也意味着,新规并非只针对10月1日之后购买的车辆,也包括10月1日之前符合上述情况的车辆。当然,在这之前出现故障的车辆修理问题则不适用于新规。
另外,还有一个值得说明的是,“汽车三包”规定,当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质检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有些消费者觉得处罚力度的震慑力不够,有可能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大打折扣。在我看来,如果罚款上限的金额制定过高,更有可能影响法规的顺利出台,反而得不偿失。
车主声音
“对‘汽车三包’还不能高兴太早”
雷诺车主 陈先生
作为普通车主,我也只是上网看看汽车“三包”的新闻,没去认真研究具体条例,我最关心的还是怎么实施,纸上谈兵都是空谈,如何落地才是关键。
就自身而言,如果出现维权纠纷,我首先会去4S店协商,协商不成功再向有关部门投诉,至于能不能解决问题,那谁也不知道,至少要试一下。“汽车三包”实施后,至少可以让投诉变得不那么扯皮,而让我们有法可依。
之前没有“汽车三包”的规定,许多车主遇到问题,大多凭自己的力量去抗争,什么样的方法都有,包括砸车、堵门、找毛驴拉车……但大多数到最后也不了了之。当然也有一些人坚持维权,不过维权之路走得很艰辛,我很佩服这些人,作为弱势群体的个人要维权,太难了。
对于“汽车三包”,我认为如何鉴定才是最关键的。经销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肯定是不公平的。因此,光有“汽车三包”的规定还不够,还要有实施“汽车三包”的方法细则,只有破解了“鉴定难”问题,“汽车三包”才能从纸上的规定变成车主维权的法宝。
车企表态
或将公布比“汽车三包”更进一步的服务承诺
东风日产市场部副部长 熊毅
东风日产对“三包条例”的出台表示坚决支持,将全力配合国家政策,严格遵照“三包条例”的时间和条款执行。在去年11月的广州车展上,我们已经走在“三包”的前面,推出“品质无忧承诺”。 消费者购买的新车,自发票开具日起7天内,因车辆本身原因出现特定范围内的品质问题(主要包括发动机、变速器、车身、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等),均可更换同型号同颜色全新车型。
我们之所以敢向广大消费者作出这样的承诺,是因为对我们产品的生产制造品质有很高的自信。“品质无忧承诺”实行4个月以来,只有极少数几台车出现了特定品质问题,需要更换新车。在车主上报之后,东风日产也快速受理,为其更换了同型号同颜色全新车型。
在我看来,“汽车三包”实施后,一方面在极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将从真正意义上更加考验汽车的品质。所以,要想在市场上取得更好的销售成绩,产品品质是最为关键的。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在“汽车三包”条例中有一条规定:“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现在距离“汽车三包”正式公布尚有6个多月的时间。目前,我们正在积极聆听广大消费者的声音,根据他们最真实的需求来不断改善。不排除东风日产会为车主提供比“汽车三包”更进一步的三包承诺。
经销商疑惑
谁来维护经销商的权益
福州一合资品牌4S店总经理 何峰(化名)
有一些经销商认为,“汽车三包”实施之后,经销商很可能成为汽车厂家和消费者的“夹心饼”,我倒不这么认为。到时候厂家一定会出台相关的规定,明确界定哪些情况由经销商负责,哪些情况由厂家负责。
我担心的是,“汽车三包”实施之后,很多消费者会因为不了解具体条款,盲目认为什么情况都可以享受包修、包退、包换。
另一方面,值得关注的是“汽车三包”里有些规定内容仍有些模棱两可。例如,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享受退货或者换货。
举例来说,车身异响的问题,有时候是由于综合原因造成的,即便造成异响的原因是小问题,但需要多次进场依次排查才能解决,维修次数很可能超过5次。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况,如果车主要求退货或者换货,就比较不合理。
所以,我认为“汽车三包”在明确实施细则的时候,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也应该尽可能地考虑经销商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