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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3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母亲吞购房款 房主成了被告

 

N本报记者 涂明

本报讯 近日,连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奇的二手房交易纠纷案。该县一女子要卖房子,她母亲帮忙找买家。其母亲找到了买家,该女子便陪同买家办理产权过户。不料,房子过户后,该女子发现买房者竟然将购房款给了她的母亲,就不同意交房。而买方认为她们将购房款给了卖方的母亲却未收到房,便将房主及其母亲告上法庭。

2009年,连江的阿珍与丈夫离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取得了一套单元房。后来,她一人要抚养女儿,生活困难,就想把这套房子卖掉,其母亲吴芳为她找到了买家——吴芳的老同学赵霞。

2011年3月,阿珍与赵霞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双方约定阿珍以38万元把房子卖给赵霞。随后,她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给了赵霞。

之后,阿珍就一直住在要卖的这套房子里等对方的购房款。不久,赵霞拿出一张吴芳写下的“已收购房款”的字据,找到阿珍,说她钱已经付了,房子应该交给她。阿珍表示,赵霞把房款付给她母亲吴芳,而不是给她,她没收到钱,拒绝搬出去。最后,双方因此事闹到法院。

赵霞诉称,目前,这套房子是她所有,是向原房主阿珍购买的,购房款已按约付清,要求法院判阿珍交房子,还应支付每月1000元的房屋租金。

阿珍则提起反诉,称她并未授权委托她母亲代收购房款,赵霞未按约付款,未履行买方的义务,属根本性违约。目前,此案仍在连江县法院审理中,未判决。

法律界人士表示,买家不仅应出示付购房款的字据,还应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大额现金交易不符合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此外,在民事活动中,即使是直系亲属代理,通常也需要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是代理行为得到当事人的事后追认,其代理行为才合法有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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