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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营改增”试点4个月 减税效应超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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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3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福州“营改增”试点4个月 减税效应超4亿元

 

N本报记者 黄立东 通讯员 谢能雨

本报讯 福州“营改增”结构性减税效应明显。记者昨日从福州市国税局获悉,自去年11月1日实施以来,截至2月底,试点纳税人累计减少税收1.69亿元,降幅达34.03%。同时“营改增”给其他企业带来的减税效应可达2.58亿元。

间接减税2.58亿元

截至2月底,福州市共有1.43万户企业经确认后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占全省(不含厦门)“营改增”户数的43.78%。其中,一般纳税人0.27万户,小规模纳税人1.16万户;现代服务业占93.51%,交通运输业占6.49%。

从2012年11月“营改增”试点开始到今年2月底,共有2012年12月和2013年1月、2月三个申报期,全市试点企业共申报增值税3.27亿元。与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税额相比,整体减少税收负担1.69亿元,降幅达34.03%。

非试点一般纳税人从试点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因此这些非试点企业也可以从“营改增”试点中间接获得减税实惠。初步统计,截至2月底,福州非试点企业和外地企业可以从“营改增”试点中间接获得2.58亿元减税效应。

小部分税负增加

截至2月底,“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纳税人有532户,占全部试点纳税人3.72%,相对集中在交通运输业,但交通运输业总体税收也是下降的,其中只有12.19%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税负有所上升。

福州市国税局工作人员分析说,在试点期间小部分企业税负有所上升,要客观看待。与营业税税负比较稳定不同,增值税因为不同时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经营情况不同,会出现税负波动的现象。比如,在“营改增”试点初期,部分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暂时上升,主要原因还是进项税额少、抵扣不充分的问题。随着试点企业经营阶段性变化、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意识增强,企业的税负极有可能下降。从福州试点情况看,税负增加的企业比例在逐月下降,去年12月份税收增加的有482户,到1月份就下降到463户。

对部分因试点而增加税负的企业,福建省已经出台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福州市也出台了补充通知,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帮助试点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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