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房产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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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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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3年4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答疑解惑

 

N本报记者 邱岩

自从“”栏目推出以来,得到许多读者的踊跃来电咨询。不过,由于本报房产专刊在推出时间、版面等因素的限制,读者们所提出的问题无法完全及时见报。

不过,读者们的问题已经一一上传至海都房网(house.Nhaidu.com)的问答板块,未看到答复见报的读者可登录该板块详细查询浏览业内专家的回复。

本期“答疑解惑”由福州麦田房产权证部经理方小林与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奕欣为您解答。

吴先生 130××××6025

前几年买的房子,已经过户到我名下了,超五年了,但是土地证一直没办。现在想去银行抵押贷款,需得办土地证,请问要交什么税费吗?

方小林:首先要先确认土地的性质(出让地、划拨地),出让地费用一般在1000元以内(还要根据土地面积),划拨地要根据地段等级(四级地段),一级地段715.5元/m;二级525元/m;三级381.6元/m;四级270.3元/m。

土地费用=划拨地每平方米的单价×土地面积。

张先生 138××××0622

本人有一套房子要卖,签订的买卖合同规定的最后交首付款的时间已经过了,买方钱还没交齐,请问我要怎么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程序怎么走?买方提出要签一个补充协议,半个月后给我首付款,要不要签呢?有没有效?

苏奕欣:先将该事实函告对方,通知对方积极缴纳首付款。

否则,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执行,如没收定金、解除合同等。

至于签订补充协议,只要经双方自由意思表示而作出的行为判断,可作为原合同的附件使用,如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一女士

我们的产权证是两个人的名字,现在想弄成一个人名下的,要怎么弄?是交易还是直接赠与?手续要怎么弄?要交税费吗?

方小林:“去名”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赠与,一种是交易,通过赠与虽然能省下部分税费,但再次出售时,由于赠与的原值计算为0,将缴纳更高的20%差额个税;而相比较而言,虽然交易过户时要多缴部分税费(按买卖征收),但再次出售时,原值较高,就可省下高额的个税。所以视个人情况而定。

若读者还有其他与二手房相关的问题,可拨打热线0591-87079110,或登录海都房网(house.Nhaidu.com)相关问答板块进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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