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阙文龙 实习生 黄挺
本报讯 福州各类国有公房将有一个统一的“管家”。昨日,福州市政府发布《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办法》,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城区国有房产的经营管理,可委托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房产管理单位对国有房产进行经营管理。
《办法》规定,国有房产是指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房改腾退房,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不含办公用房),关闭、停产、合并、改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移交的房产,以及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房产等。
据悉,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作为国有房产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
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租。国有房产的租赁实行标准租金和市场租金。
国有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租制度,一户只能租赁一处实行标准租金的住宅房屋。
在公房接收管理方面,行政、事业单位剩余的公有住房(不含办公用房),经市政府批准关闭、停产、合并、改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产,及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房产,应统一移交市房管中心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