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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3月29日,上市未果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美国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迈克尔·乔丹),要求其停止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的行为,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恢复乔丹体育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元。4月2日,泉州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中文“乔丹”非MichaelJordan真实姓名
乔丹体育在起诉中指出,我国《民法通则》对姓名权的保护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Michael Jordan是美国公民,且从未在中国居住过,其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主张姓名权于法不符,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据统计,中国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中有4600多名中国公民姓乔名丹,外国人的姓或名被翻译为“乔丹”的更是不胜枚举,NBA也不止一位篮球运动员被中国媒体翻译成“乔丹”。“乔丹”作为Jor⁃dan的中文惯常翻译,和“汤姆”、“亚马孙”等音译词类似,并不专属于Michael Jor⁃dan。
事实上,Michael Jordan与耐克公司具有长期合作关系。耐克自2002年起先后十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乔丹体育的“qiaodan”、“乔丹”等商标提出异议和争议,主张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受到了侵害,但这些主张从未获得支持。2012年,MichaelJordan在上海法院起诉乔丹体育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仍在3月、10月两次驳回耐克的商标撤销申请,再次明确表达了“乔丹”并非Michael Jordan的姓名,乔丹体育注册使用“乔丹”商标不侵犯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的立场。
乔丹体育认为,对于这样一个已有行政机关定论并已结案的商标纠纷事件,Mi⁃chael Jordan混淆法律关系,包装成侵害姓名权纠纷进行起诉,是一种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行为。
乔丹体育:起诉迫于无奈
乔丹体育表示,我们尊重Michael Jordan先生在篮球领域所做的贡献和成就,此次起诉Michael Jordan是不得已而为之。MichaelJordan在乔丹体育上市关键时刻进行高调起诉,利用诉讼损害了乔丹体育的名誉权,致使乔丹体育IPO上市受阻,影响了公司的商业发展计划。这次起诉实属被迫无奈。
乔丹体育认为,如果Mi⁃chael Jordan认为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应该先采取与我方接触表达解决意愿或发律师函告知等谨慎措施,再提起诉讼。但MichaelJordan在法院尚未受理前就通过媒体公开诉讼内容,专门设立网站进行大肆宣扬,指责乔丹体育蓄意且毫无顾忌地滥用其姓名和形象,使很多不明真相的民众对乔丹体育产生误解,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名誉。
□新闻背景
相关资料显示,2011年11月25日,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乔丹体育IPO(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按计划将于2012年3月底前挂牌上市。
2012年2月23日,Mi-chael Jordan突然宣布已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滥用其姓名和形象,要求乔丹体育停止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1万元。2012年3月5日,上海二中院受理了此案,不过,至今尚未开庭。由于身陷诉讼,乔丹体育发行上市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