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传之 通讯员 施昀 骆丽芳 王秀忍
本报讯 作为男人,程某和郭某有着相似的经历:和一名坐台女开房后,被对方控告强奸。
作为嫌犯,两人却有着不一样的“待遇”,程某最终无事且女方被判诬告,而郭某则是强奸罪名成立,一审获刑3年半。
同样的经历,为何“待遇”不同?昨日,惠安法院主审法官解释了这两起案件。
案件回放1 反悔女子被判刑
26岁的陈某,在惠安某酒店当坐台小姐,和程某于2009年相识,发生过多次关系。2010年3月17日晚,两人开房后,因感情问题吵架,陈某便报警称被强奸。
几天后,陈某与程某和好了。而此时,惠安警方仍在调查这起“强奸案”。陈某连忙向警方提出撤案,称两人发生关系纯属自愿。
最终,惠安检察院对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在此之前,程某共被羁押了7天。今年3月,惠安法院认定陈某构成诬告陷害罪,导致程某被羁押,判处拘役4个月。
案件回放2 两段视频证强奸
2011年10月30日晚,郭某到惠安某酒店消费,点了吴某陪酒。当晚深夜,吴某报警称被郭某强奸。但几天后,她又提交了撤案申请书。
郭某称,当晚吴某并未醉酒,还向他借5000元,他答应后,吴某主动“投怀送抱”。事后,吴某没有拿到5000元,就报警了,最后双方以1.5万元“私了”。吴某则称,她当晚已醉酒,被郭某强行发生关系,她报警后,在郭某的威逼利诱下,被迫“私了”。
今年1月,惠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根据两段酒店监控视频,证明当晚吴某是被郭某拖入房间的,郭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法官释法 是不是强奸关键看是否自愿
主审法官表示,近几年,因嫖资纠纷,坐台女控告嫖客强奸,或网友相约开房后因金钱、感情纠纷,一方控告另一方强奸的案例常见诸报端。受害人是否自愿,是司法机关判定强奸罪是否成立的主要依据。这与当事双方的身份并无直接关系,即使是坐台女、嫖客的关系,只要有证据证明一方非自愿,强奸罪即告成立。
在上述两案中,公诉机关对程某不予起诉,依据是陈某确为自愿,但她以报复程某为目的,捏造事实向警方报警,属情节严重,因此被判诬告。而郭某与吴某并不相熟,未谈及价钱而自愿发生关系不符常理,又有酒店监控视频作为证据,“私了”的情节也能佐证郭某的犯罪事实,因此郭某被判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