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上海市政府已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对按规定程序决策、实施改革创新,而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未牟取私利的,在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不予追究行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立法者认为,较之其他省市的同类法规,不作负面评价体现了最大程度的宽容。
(新华 中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