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6版:社会/警法
3上一版  下一版4
 
一个条款 挽救了过期借条
驾校教练竟酒驾
毒驾还玩“漂移”
办“高息”存款被骗走100万
诈骗不成 硬抢十余万
新闻搜索:

3上一期 版面导航
下一篇4 2013年4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个条款 挽救了过期借条
借条上补写“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使诉讼时效无限延长
 

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蒋成坚

本报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借贷中,出借人应在借条到期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否则两年诉讼时效期一过,就不受法律保护了。不过,近日闽清县法院审理一桩借款官司,债主主张权利超过两年,法院仍判有效。原来,一条约定的条款“挽救”了这张借条。

案件:担心欠债不还债主加上小条款

2004年3月,闽清人陈某因做生意向朋友林某借款4.4万元,林某担心陈某不还钱,就要求陈某写下了一张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可是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陈某并未还款。

2006年12月,林某再次找陈某要求还钱,但陈某无力还款。林某担心写借条的时间过了太久,要求陈某重新写一张新的借条。陈某理亏,在原借条上写了“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并签了字,“这样你就不用担心了,一样的,不用重新写一张。”可是,之后陈某仍未按期还款。

近日,林某就拿着这样的一张借条来到闽清法院,要求陈某还钱。

提醒:借钱时不妨加上小条款

“这张借条是2004年写的,早就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借条上面的承诺没有法律根据属于无效。”陈某的家人在庭审中辩论道。而林某也据理力争,“借条上面的承诺是陈某亲笔所写,借钱也是事实。”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被告陈某应当归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4.4万元,在原借条后写下“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的承诺,是对所欠债务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且未约定新的还款期限。尽管林某主张权利时已过了借条到期后两年,但仍未超过诉讼时效。最后,法院判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该院法官表示,“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这一条款,使原本两年诉讼有效期无限延长,避免了出借人因超过时间主张权利而导致不受法律保护局面的出现。这是一个很好的做法,建议借钱给对方的当事人在拟定借条时不妨加上这一条款。

 
下一篇4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