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吴智飞 通讯员 黄美妹
本报讯 一场车祸之后,负全责的肇事方注销公司,手机关机,躲避赔偿责任。伤者全身多处骨折,法院裁定的20余万元赔偿无人承担。昨日,记者从莆田荔城法院获悉,这起案件经过数个月的协调之后,最终达成协议,完成赔偿。
去年9月13日20点30分左右,在莆田延寿路与东圳路交叉的十字路口,一辆小型客车从南往北行驶,驾驶员张某闯过红绿灯,与对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被撞倒,驾驶员林某峰在地上翻滚出去。
路人报警后,林某峰被送至莆田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仅医疗费就花费近12万元。经医院诊断为:林某峰全身多处发生骨折,且右侧股骨颈骨折,并发股骨头坏死可能性大,若发生骨头坏死,则需另行髋关节置换手术。2012年12月25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峰的伤残程度为一处九级,一处十级。
据了解,客车是城厢区某食品加工厂业主林某贞雇用的司机张某所驾驶,客车载着一些货物,由体育中心往赤溪方向行驶。事故发生后,经荔城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峰无责任。
随后,林某峰将张某及林某贞告上了法庭。林某贞看到林某峰伤势严重,花费的医疗费也昂贵,就关掉手机,甚至连先前经营的加工厂也匆匆注销了。肇事司机张某是外地人,也不愿独自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客车的保险公司则以张某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营运为由,拒赔商业险。
根据这种情况,办案法官收集林某贞与张某的雇佣关系证据,之后通过林某贞家属,动员林某贞到庭调解。此外,保险公司也同意对商业险部分按80%的比例赔偿。今年4月10日,此案再次开庭,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林某峰235000元,林某贞与张某共同赔偿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