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
本报讯 连江县一女子与丈夫闹离婚,分居期间,该女子欠了他人45万元。两人离婚后,债主将该女子及其前夫告上法庭,提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其前夫有责任与该女子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近日,连江县法院一审判这笔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判该女子与前夫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一审:夫妻须共同偿还
黄小姐和乐先生是夫妻。2012年10月18日,黄小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连江人吴先生借款6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之后,黄小姐只还了15万元。吴先生便告上法院,要求黄小姐及其丈夫乐先生共同偿还借款45万元及其利息。
庭审中,乐先生辩称,他与黄小姐于2012年11月13日离婚,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外,2012年10月18日黄小姐借款时,两人正在闹离婚,处于分居阶段。对于黄小姐何时借款、借款作何用途,他都不清楚。
连江县法院认为,这笔借款是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黄、乐二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黄小姐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该院最后缺席审判黄、乐二人共同偿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利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
一审判决后,乐先生不服,准备上诉。
律师说法:共同生活所需算共同债务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主任佘雷律师表示,配偶一方借款,是否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看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借款时配偶另一方知道不知道、同意不同意),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如果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借款一方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形,则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并可抵抗债权人。不过,这个举证责任在夫妻另一方。
据介绍,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夫妻在离婚前,配偶一方为侵占另一方的财产,采取恶意与他人串通,虚构借款,以达到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目的。从此案来看,黄小姐未到庭说明借款用途,十分奇怪。乐先生要上诉,必须拿出新的证据,证明妻子的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