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李思玲
本报讯 今年2月,福州的林女士过完产假后,重新回到了岗位,开始工作。但进入哺乳期的第一个月,即产假过后复职的第一个月,她发现自己的工资并不是原来的8000元,而是被公司按照每天7小时的标准予以重新计算,少了1000元。原因是林女士每天都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占用1小时用于哺乳婴儿。林女士认为公司的做法很不公平,自己临近产期还坚持工作,为公司奉献了那么多,到头来哺乳期的基本权利却得不到保障。
劳动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哺乳期是产假后的一个时间段,在哺乳期,正常上班时间女员工可以享受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薪水支付工资,不能单方降低。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里的工资指:按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计发的工资,即员工正常工作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等所有固定部分。因此,任意降低工资是违法并且无效的,公司必须补齐所有扣除部分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