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据新华社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作的关于旅游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三审稿,从进一步加强旅游者权益保护、严格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加大治理“零负团费”力度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作了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草案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向会议作了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向会议作了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向会议作了关于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消法修正案草案五大看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规范和保护“网购时代”消费?怎样确保消费者信息安全?产品质量不过关,退货是否顺畅?消费者维权“举证难”何时了?这些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消法修正案草案均有涉及。
看点一:网购有7天“反悔期”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但由于这种消费方式不易辨别商品真实性,投诉的数量居高不下。
对此,草案作出规定,首先是要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在保护网购消费者选择权方面,草案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解读: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律专家胡钢评价说:“草案规定商家有完整、如实告知的义务,对网购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后期选择权的规定比现行消法更细。”
针对网购商品七日内退货的规定,胡钢介绍,七天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这一规定符合国际立法惯例。
在保护消费者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方面,草案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胡钢认为,这一规定加大了网络交易平台商的责任,保障了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是“重大突破”。
但针对目前网购交易中70%来自“个人”对“个人”交易的现象,如何规范卖家行为,这次修改并未体现。
看点二:个人信息须严格保密
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目前普遍困扰消费者的一个难题。
草案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看点三:“三包”扩大退换条件
对于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措施,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解读: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现行消法没有规定“三包”的具体天数。这次草案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自收货之日起七天内,消费者仍可以不符合质量要求解除合同,扩大了退换的条件。
不过邱宝昌认为,草案还应该进一步明确,退换货若产生其他费用,如交通运输费用等,经营者还要承担相应费用。
看点四:缺陷商品不再举证难
在商品房、网购、金融消费等领域,不少消费者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维权难,维权成本高,举证难是维权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此,草案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解读:邱宝昌评价说,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也可倒逼经营者把更多投入放到品质保证上来。
看点五:造假最高罚所得10倍
草案加大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如经营者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等十种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且相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视情节加大处罚力度,将现行法律中“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把现行法律中“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草案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还进一步规范了消费领域的格式条款,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此外,草案强化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增加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