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据新华社电
23日,浙江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对被告人吕某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主犯最高获刑十年。
江干法院的法官表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系《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新设罪名,在杭州市亦属首例案件。
江干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为牟利自2011年11月起在互联网上发布长期收购肾源的信息,招募自愿出卖肾脏的人员,通过安排体检、配型、肾脏摘除手术,至2012年5月28日案发时,已组织10余名供体摘除了肾脏并出卖。
据了解,吕某通过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每人次1.5万至2万元的价格从中共获利16万余元。被告人向某、沈某、白某、叶某、陈某、殷某、顾某、郝某等先后参与其中,分别为被告人吕某招募、管理供体、跟随手术及接送等。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江干法院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分别判处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而根据吕卿在庭上所述,他是在自己卖肾时,发现这是条赚钱路子的。他的肾在长沙卖了3万元,但他并不知道自己是在什么地方进行的切肾手术,“当时是蒙着眼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