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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订 如何破解维权三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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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3年4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消法”修订 如何破解维权三难点
我省消委会专家,结合多年的调解维权经验,对此次“消法”修订提出建议
 

N本报记者 徐丰

本报讯 23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记者了解到,其实我省早在1987年就出台了《福建省消费者保护条例草案》,首部“消法”的制定也从中借鉴了许多经验。1987年,我省的“条例”中就独创先行设立“公益诉讼”法律概念,此次“消法”修订中,公益维权立法的讨论也被提上议程。而法案修订,国家立法部门也于去年两次来闽调研。

昨日,记者采访了省消委会副秘书长方榕生与投诉部主任段建平。作为从事调解维权工作数十年的“老资格”,段建平也是1987年《福建省消费者保护条例草案》制定的参与者。他们结合自身长年从事调解工作所遇到的维权“三大”难点问题,并针对此次修订方向,提出了自己的愿景和建议,希望消费者维权能像到菜市场买菜一样容易。

难点一 群体权益受侵害维权难

案例:今年3月份发生的“美素丽儿”奶粉事件中,问题奶粉被销往全国各个省份。泉州的王先生,孩子才4个月大,孩子从出生到事发前,一直在喝“美素丽儿”奶粉。

问题被曝光后,王先生将孩子没喝完的“美素丽儿”奶粉,拿到当初买奶粉的泉州惠安这家婴童店去讨说法,被告知“美素丽儿”已下架,只能退货。王先生拿不出该奶粉造成实际损害的证据,因此得不到额外赔偿。

建议:引入公益诉讼

对此,段主任认为,像“美素丽儿”问题奶粉此类群体利益受侵害事件的纠纷,症结所在就是个体受害消费者信息不对等,金额小、举证难,特别涉及跨省维权时,个人难以通过法律维权,难以给予不法厂家法律惩处,难获得额外补偿。

段主任认为,此次“消法”修订很有必要加入公益诉讼法律支持,由消协等维权组织代理集体侵害事件诉讼,消费者只需提供消费相关材料,而维权组织会承担问题产品鉴定费用,打通诉讼维权渠道,既能提高维权效率,更能整合社会群体力量,大大提高维权成功率,给予不法商家更大程度的法律惩处。甚至不需要每个购买伪劣商品的消费者都亲自委托诉讼,公益机构就可通过厂家销售记录,代理群体索赔,让商家一次产销伪劣商品就倾家荡产。

难点二 买家维权成本高,卖家违法成本低

案例:今年3月,福州林先生,在闽清花几百元买了一部新手机。2天后,手机漏电。商家托词充电器坏了,让林先生接连往返商店换了几个充电器,店家就是不肯换货,花去林先生大量往返路费和话费。最终,经闽清工商部门长达数月的调解才得以换货。林先生说:“车费和话费花去的钱,都超过手机了!”

反观商家,长乐黄先生于去年12月购买了一部1800元的手机,今年3月份发现手机电池不能充满。商家不仅称已过3个月保修期,还要黄先生支付10元送检邮费。后经工商部门介入发现,依“三包”规定,手机保修期应是6个月,且邮费需由商家承担。据悉,这个店主两年来已被投诉3次,但并未遭受到额外处罚,仅是通过调解退货。

建议:让消费维权更容易商家违法代价更高

“这是一种很不合理的现象,双方成本要对调,新‘消法’应该通过立法,让消费维权更容易,商家违法代价更高。”段建平认为,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势,如此次草拟规定中提到“一定期限内发生纠纷,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以及上述公益诉讼机制,都是减少买方维权成本的好措施。另外,针对一些食品外观明显存在问题的,当消费者索赔时,商家却托词要消费者出具医院检查证明。这类情况,应该倒置,让商家出具食品检验检疫证明,或先为消费者垫付检查费用。

另外,商家出现明显不符“消法”和“三包”规定的违法现象,除了单纯的调解外,还应加大对商家的经济惩处力度,并引入“信誉评价”机制,建立商家诚信档案。比如,经调解记录查询,发现同一商家被多个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就可以以此为据,对其处罚金或吊销其执照。

难点三 商家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

案例:今年3月,福州吴女士,花398元在淘宝网买了一张3G上网卡,商家称可使用一年,可实际只用了一个月。她向淘宝客服申诉后,被告知商家难寻,而商家之前交纳的“消保金”已赔付完了。此外,消费者因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要担责,而淘宝则已经尽到监管义务,不需担责。吴女士现在再向淘宝投诉时,被告知店家涉嫌诈骗,要向公安部门报案处理。而公安部门却认为,这属于消费纠纷,要由工商12315处理。

建议:执法主体急待明确

方榕生认为,目前,机构自设调解部门林立,特别是许多网购平台设立客服部门,然而本身又是盈利主体,面对商家涉嫌欺诈后逃逸,自己需要担责时,往往推卸责任。遭遇消费欺诈,究竟是由工商部门还是公安部门介入处理,消费者常摸不着头脑。

现行“消法”早在1994年制定,截至目前一直未修改,在当时的背景下,网购、预付卡消费等新型消费形式都未出现,究竟出现问题纠纷属于消费纠纷调解还是经济犯罪立案,没有明确界限。

方榕生希望,针对新问题的调解和执法主体能加以明确,最好能针对消费问题建立统一调解执法部门,既能避免相关部门“踢皮球”现象,又能防止商家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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