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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中院审理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并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此时,距李怀亮2001年8月7日因此案被刑事拘留,已过去近12年时间。
根据“疑罪从无”当庭释放
2001年8月2日夜,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女孩郭小花(化名)在村北沙河河堤遇害,同村的李怀亮被列为嫌疑对象。8月5日,李怀亮被抓获,后被刑事拘留并逮捕。由于该案既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多年来,围绕如何认定这些证据,该案被多次公诉、多次发回重审。
由于受害人死亡时年仅13岁,且此案涉嫌强奸杀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有关规定,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对该案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
在当天的开庭中,法院审理查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指控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一是公诉机关提交的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仅能证实郭小花的被害情况或物品系郭小花所有,不能证实郭小花被害系李怀亮所为。二是公诉机关提供的有关物证,系被害人所有,但与认定被告人李怀亮犯罪没有关联性。三是李怀亮归案后虽作过有罪供述,但其随后又翻供,有罪供述前后不一致,与其他证据也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和“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司法理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曾经曝出“死刑保证书”
李怀亮因涉嫌强奸杀人,先后历经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缓三次判决,均因证据不足被撤销并仍被羁押。该案最离奇的环节,来自于一份“死刑保证书”。
两年前有媒体报道,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平顶山中院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承诺”判李怀亮死刑。
对此,平顶山法院称,该“保证书”为被害人家属的单方诉求表达,在卷宗中存档,并非与法院之间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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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沈德咏提出,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错案上的重要作用,充分尊重和保护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