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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首部用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法律,在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等方面作出规定,尤其是加强对旅游市场乱象的治理,对景区门票价格随意上涨作出严格限制,规定景区拟提高价格的,应举行听证会;导游领队不得强迫游客购物。
旅游法分为10章,共112条,包括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法律规定,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划,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解读
落实旅游者保护突出以游客为本
旅游法强调为旅游者提供旅行便利和安全保障,在维护权益总体平衡的基础上,更加突出以旅游者为本。
旅游法专设旅游者一章,落实旅游者保护:自主选择权、知悉真情权、要求严格履行权、受尊重权、救助保护请求权、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
景区涨价应提前6个月公布
旅游法对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作出了明确规定。
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
旅游法同时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旅游法还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
此外,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最关注的“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强迫参加自费项目等问题,规定了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对合同必备内容的说明、告知、严格履约等义务,规定了旅游者可无条件退货、退费等权利。
针对屡禁不绝的“零负团费”旅游,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法还对导游的行为作出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不履行合同负赔偿责任
旅游法还对旅游服务合同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指出因旅行社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旅游法对旅游经营特别是旅行社的经营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
旅游法专设旅游服务合同一章,并针对现阶段群众
□新闻背景
旅游法“三十年磨一剑”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介绍,早在198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就着手起草旅游法。1988年,旅游法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尹中卿说,旅游法草案经过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仅这次会议分组审议时就有100多人发言,许多意见都吸收到草案之中,最终获得高票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