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徐丰 通讯员 陈祥 付严
本报讯 今年4月初,一则福州晋安区新店西庄小区的房产信息引起福州市民章先生的注意,该房产的标价竟低于市场价近一半左右。经过了解,房产中介告诉他这是一处拆迁安置房,还没有办理房产证,因此比较优惠,同地段的至少要1.3万每平方米,该房产则只需要8000多元每平方米。看着如此优惠的价格,章先生心动了,他立即与房产中介签订了《委托洽谈协议》,并支付1万元意向金,委托房产中介办理相关房产买卖合同。
协议签订后,章先生朋友告诉他,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房产转让权利难以受法律保护,于是章先生立即前往房产中介,要求终止协议内容,退还其1万元意向金。房产中介则以双方事先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甲方改变购买该房产条件,则已支付乙方的意向金不予返还”为由,拒绝退还意向金。经过工商部门的调解,房产中介最终将意向金悉数退还。
工商部门提醒,安置房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安置房还没有取得房屋产权,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签订附生效的买卖合同,其间风险也很大,难以得到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