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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一名初三男生将同级女同学带至学校厕所偷尝禁果,女同学母亲提告求偿。台北地方法院判男生父母亲赔偿30万元(新台币,下同)。
少女母亲认为女儿遭性侵提告,并请求男方及其父母亲连带赔偿她及女儿精神抚慰金150万元。但男方父母主张,少女母亲有保护及教养的义务和责任,她未察觉女儿的交友状况,也未教导女儿适当处理两性性欲需求,也有过失。刑事部分在少年法院审理时,法官传讯知情同学作证后认定两人是自愿的,依法免除男生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