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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解聘 要求补偿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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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5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试用期被解聘 要求补偿遭拒
律师称,劳动合同不能仅签试用合同,可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补偿
 

N本报记者 李思玲

本报讯 福州市民小李和一家公司签订为期4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工作3个月后遭到解聘,他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却说试用期内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即时解聘,拒绝了他的请求。

律师提醒,试用期应该包含在正式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如果仅签订试用期,该试用期不成立,小李可到劳动部门投诉要求支付补偿金。

去年7月大学毕业后,小李一直待业在家。着急的他四处面试,终于在11月底,被一家服装公司聘用为市场部员工。12月10日入职后,公司与他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劳动合同,合同书约定:试用期4个月,自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4月9日,试用期工资2000元/月。由于小李在大学时学的是工科类专业,对市场部的工作十分不适应。今年3月7日,公司以小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他解除合同。

小李向公司提出给自己经济补偿金,公司拒绝,并说试用期内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即时解聘。他多次和公司沟通,但一个多月过去了,公司始终不支付补偿金。

昨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卓文彬律师。卓律师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即时无补偿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和小李签订“试用期合同”,该合同等同于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对试用期的约定不具有“试用期”的法律效力。卓律师建议,小李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眼下正是毕业季,不少大学生正忙着找工作。卓律师提醒,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看清劳动合同上的时间、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发现不对劲马上提出,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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