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P03版:莆田/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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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索分手费属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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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5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次流产手术后被分手,女方索要了3万元青春损失费,而男方却要讨回,双方为此打起了官司,谁对谁错?
法院:索分手费属不当得利

 

N本报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江永忠 林湄娇

本报讯 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的陈先生和林女士曾是一对恋人,两人岁数相仿,经自由恋爱后甜蜜同居。在此期间,林女士意外怀孕两次,都做了流产手术。陈先生之后提出分手,林女士向陈先生母亲索要了青春损失费3万元。陈先生知道后多次让林女士退还这笔青春损失费,无果后由其母亲将林女士告到法院。近日,记者从秀屿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了此案,被告林女士索要的财物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陈先生家。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陈先生和林女士谈了近两年的恋爱,在林女士第二次怀孕之后,陈先生提出终止恋爱关系。林女士趁陈先生不在家,向他母亲索要3万元青春损失费,称5天内不给她的话,就会和陈先生纠缠不休。为了摆脱林女士的纠缠,陈先生的母亲于去年10月份被迫交给林女士3万元。

陈先生得知情况后,认为自己在恋爱期间已经在林女士身上花了不少钱,给她买了许多东西,分手之后他也没向她要回来,林女士还索要3万元青春损失费,这让他无法接受。于是在去年11月,陈先生委托母亲提起诉讼,要求讨回3万元。

法官在审理时认为,恋爱具有自然属性,虽然男女之间恋爱关系的建立与婚姻关系的建立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并不是说建立了恋爱关系非结婚不可,男女双方在此期间彼此所承担的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多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

所以,不管恋爱的结果能否促成婚姻关系的成立,任何一方都无须因对方在感情上、精神上的失落或受到伤害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另外,法官也作出提醒,男女在恋爱过程中都应坚持自爱,《婚姻法》规定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既包括以结婚为目的索要财物,也包括以终止恋爱为目的索要财物,林女士的行为已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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