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法制晚报 京华
本报讯 认为网络游戏“西游记”诋毁了孙悟空的形象,六小龄童(原名章金莱)起诉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誉权受损为由索赔100万元,一审败诉后,六小龄童提出上诉。北京市一中院于前天上午开庭审理了此案。
六小龄童曾受邀代言网游
六小龄童在一审时诉称,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推出网络游戏“西游记”之前,曾邀请他为该游戏代言,但被他拒绝。但是半年后,他发现蓝港在线在网络游戏“西游记”里使用了自己所塑造的孙悟空形象。
六小龄童认为,他饰演的“美猴王”形象申请了注册商标,他对自己扮演的孙悟空形象享有表演者权、肖像权和商标权。被告使用他塑造的孙悟空形象,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同时,被告开发的“西游记”游戏,内容低俗,导致公众将该游戏与他本人相联系,对其名誉也造成了损害,故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其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二审开庭双方各持己见
蓝港公司当庭反驳说,网游中的孙悟空形象是他们根据原著独立制作完成,并没有使用六小龄童的剧照,而且电视剧中的孙悟空角色并非六小龄童本人的形象,公司并未侵犯其肖像权。蓝港公司举例称,“大家知道是马德华扮演了猪八戒,但是他并不对猪八戒有肖像权”。角色形象具有可替代性,同一角色可以有不同的扮演者,而现实中的肖像,则具有唯一性,二者并不相同。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众将孙悟空形象与六小龄童建立对应关系,在于六小龄童精湛的表演,将孙悟空形象塑造得栩栩如生,使人们记住了扮演者。六小龄童塑造的孙悟空形象非其本人肖像,被告在网游中使用孙悟空形象的行为不构成对其本人肖像权的侵犯。六小龄童也不能举证证明其名誉受损,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前天的二审上,双方各持己见,北京市一中院当天未对此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