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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超标电动车 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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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5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醉驾超标电动车 被追究刑责

 

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周虹 连丽

本报讯 醉驾电动车也可能涉嫌犯罪。连江县一男子喝醉酒后,骑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近日,连江县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此人提起公诉。

2012年12月5日,曾某在连江县城关一家KTV喝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载着同事刘某往连江县丹凤二区方向行驶,途经文山与金安路路口时,撞上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货车,他和同事刘某都受伤了。经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电动车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曾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3.81mg/100ml,属醉酒驾车。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称,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的一个罪名,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在很多人看来,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喝酒骑电动车没事。可新国标出台后,并不是所有的电动车都是非机动车,超标电动车已经可以被认定为机动车。

据介绍,在人们一般印象里,电动车是“非机动车”,不属于“机动车”。而电动自行车国家通用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才算是“非机动车”,而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则被认定为“机动车”。该男子驾驶的电动车已超出了国家标准,属机动车。检察官提醒说,超标电动车速度快,冲击力强,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危害到公众生命安全,请大家牢记酒后不要驾驶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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