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徐丰 通讯员 李太容 付严
本报讯 5月1日,吴先生在连江某开发商开发的楼盘看中了一套商品房,为此,吴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并交了5万元认购金,订了一套面积为151平方米的商品房。事后他竟发现,协议一条款竟约定,即使房子的面积误差过大,购房一方也不能异议。吴先生马上向工商部门投诉。
吴先生说,他是第二天才注意到协议中有关面积误差的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交付使用及产权登记的房产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无论面积误差是否超过3%,双方同意均继续履行合同,且均不主张对面积和差价予以多还少补以及赔偿。”
吴先生认为,按这样的协议规定,到时候,如果开发商只给他100平方米的商品房,他都不能主张多还少补以及赔偿。于是,吴先生找到开发商,认为认购协议不合理要求取消,并要求退回5万元的认购金,但遭到拒绝。
连江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进行调查,确认吴先生投诉情况属实。工商执法人员认为,开发商有关面积误差的条款规定明显不合理,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调解,该开发商同意取消认购协议,并退还吴先生交付的5万元认购金。
连江县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对面积误差处理方式的条款更要引起重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误差比允许有一个3%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该范围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