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苏禹成 通讯员 廖庆琳 真坚
本报讯 今年3月6日17时11分许,蔡某到漳州胜利东路某银行ATM机存款,发现ATM机上有一张储蓄卡没有取走。蔡某遂心生贪念,查看余额后,发现卡里有1万多元人民币,便分两次取走了1万元。回到家后,蔡某把事情告诉了妻子。在妻子的劝说下,蔡某把钱拿到银行还给了失主。然而,前日,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对蔡某提起公诉。
冒领他人储蓄卡里的钱,为何会被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呢?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刑法》中“信用卡”概念范围比较广,包括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和普通的储蓄卡等。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蔡某的行为即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为5000元,也就是说,如果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5000元及以上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所以,蔡某将钱归还后也得面临法律的追究。